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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10 21:16:10 浏览4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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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是指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将敏感个人信息定义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同时列举了敏感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什么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人格权编”中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2019年8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草案三审稿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进行了部分改动,进一步升级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等。笔者认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相关内容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囿于篇幅本文仅谈三点问题。完善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在我国若干立法中均有定义,草案三审稿第813条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与第二次审议稿不同,此次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了个人信息的范畴。笔者以为,草案三审稿有关“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描述,尤其应当增加自然人的“账号和密码以及财产状况”。账号是数字时代的代表,公民发送邮件、网上购物、网络游戏、电子支付等都要注册账号,账号是网络时代公民重要的隐私空间和信息,密码则是自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账户安全,将可识别的信息转变为无法识别的信息,是公民开启其个人隐私空间的一把钥匙。网络时代,大多数人的消费选择了电子支付的方式,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18年,仅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的电子支付业务就达到了1751.92亿笔,总金额达到了2539.70万亿元。网络时代的电子账号密码就像一把金锁,封住了公民的私密空间,几乎成为保障公民各类账户安全的唯一手段,是公民最重要的隐私信息之一。可见,“账号和密码”,尤其是涉及到金钱(财产)的账户和密码,已经不仅仅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而是绝对拒绝和排斥他人知晓的私人空间和信息,这是网络时代的一项绝对隐私权,应当纳入“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内涵草案三审稿第814条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笔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中的“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表述主要参照了网络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笔者以为,上述规定中的“收集”具有两层含义,首先侧重于“收”,其次才是“集”,“收”的含义是收拢,是一种主动的行为,对象是个人信息。事实上,多数个人信息是由于个人使用数据信息平台而在电子信息系统载体上留下的客观事物的记录,这些记录有些是具有语意特征的“信息”,有些是没有语意特征的“数据”。因此,建议删除“收集”,只保留“处理”,即“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因为“处理”是一个过程,本身包括“收集”,即收拢和聚合个人在电子信息系统载体上已经留下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时还涵盖了“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内容。笔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第六章专门增加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内容,并对具体外延进行了例举,即“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为此,建议将第814条中的“收集”一词并入“处理”的范畴,即“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基本都采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这个原则最早以法律形式出现在工信部于2013年7月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5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之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42条采纳了这一原则:“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草案三审稿第814条也使用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表述。当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令人遗憾的是,绝大多数App控制和处理的个人信息明显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特别是触碰了公民隐私的红线,比如有些App在条款中称,需要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姓名、性别、电话号码、邮箱、出生日期、地理位置、身份证号码、可识别生物信息和财务信息(如信用卡卡号或银行账号、微信支付或支付宝账号信息等)。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向10家APP运营商制发了检察建议,并要求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我国法律确定的“合法、正当、必要”这项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只要信息(数据)主体接受了信息(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隐私条款”就完成了所谓的“合法”环节。事实上,多数App设置的所谓“隐私条款”完全超出“正当、必要”的范围,尤其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如果用户不接受其隐私条款,App的发布者则拒绝用户安装或使用其App。高坪检察此种“只能被迫接受,否则没法使用”的行为严重侵犯用户的选择权。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民法原则,应当彰显私法中的契约精神在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中的法律地位,且信息(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格式条款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此,建议草案三审稿第814条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之前增加“遵照双方的约定”的规定,表述为:“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照双方的约定,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草案三审稿第814条第(四)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中已经明确了不得违反“双方的约定”。同时,鉴于多数信息控制者“隐私条款”具有免除其责任和排除信息(数据)主体主要权利的情形,建议在814条中增加一款:“信息(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格式条款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依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如下哪些项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法律主观:

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则呈现多样性和综合性,尤其是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对非法储存、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政府有权进行制止,并采用行政处罚等方式。对于网上所出现的非法发布不良信息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删除。,(一)基本信息。,(二)设备信息。,(三)账户信息。,(四)隐私信息。,(五)社会关系信息。,(六)网络行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注重预防,而隐私的保护则应注重事后救济。因为个人信息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还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而隐私则更多地是涉及个人,并不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超越私权的保护而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应重点规定个人信息而不是隐私。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采取注重预防的方式,主要原因还在于应在法律上实现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者之间的地位平衡,从而赋予信息主体以知情权和控制权。而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并未赋予权利主体类似的权利,因而其更注重事后救济。,在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下,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加以救济。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外,也可以采用财产救济的方法。由于个人信息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因此,在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也有可能造成权利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因而有必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与个人信息权紧密相关的是人格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在权利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尽管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关联相当紧密,但两者并非浑然一体,而是在性质、客体等方面存在较明确的界分。,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个人信息安全单纯依靠科技保障还不够,还要自己注意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其中具体内容是指法律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力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这条法律的实施也更好的保障了每一个社会群众的财产安全,对于推动社会发展是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的,在生活中都能够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全方位的保护个人信息,也可以巩固监管体系,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同时构建了相关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什么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二、什么是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是指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三、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哪些(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从制订应当遵循的原则、个人信息处理的办法、明确敏感信息的界限等多项条款,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个人信息,也体现了从告知到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办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个人对自己信息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一、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方法有:1、来路不明的软件不要随便安装。2、使用智能手机时,不要修改手机中的系统文件。3、不要随便参加注册信息获赠品的网络活动。二、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有哪些1、社交软件,通过社交软件和人互动时,有时在交流中或备注里透露姓名、工作、家庭等真实信息。2、注册登记,很多网站或应用都需要实名登记,可能存在个别网站工作人员泄露用户信息来谋取私利。3、个人简历,目前很多人都通过网上投递简历寻找工作,简历中的个人信息比较齐全,包括很多个人隐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个人敏感信息包括哪些

个人敏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Email地址及家庭住址等在内的个人基本信息,还有婚姻、信仰、职业、工作单位、收入等相对隐私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53条之一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诈骗的可以报警,通过公权力救济来惩戒犯罪、维护权利。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机关可依照民法典规定,对其相关民事权利予以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什么列为敏感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法律分析】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前提进行了限制,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认的首要原则,既适用于敏感个人信息,也适用于非敏感个人信息,意在实现与加强个人自决。针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这意味着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授权模式为法律所禁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还应取得书面同意。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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