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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中国发布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27 23:13:55 浏览4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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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中国发布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明确,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公司要求员工提供家属信息合法吗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因建立职工档案的需要是可以索要,但是是否提供,属于员工自愿,不涉及违法,除非单位以员工不给亲属信息为由开除该员工,则是违反劳动法。不过,一般企业会要求员工提供一个紧急联系人的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一般这个紧急联系人都是亲属,用于紧急情况下的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个人信息跨境转移同意书能同意吗

能。《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环节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并赋予个人撤回的权利,在个人撤回同意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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