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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晓彤和陈翔的录音

毛晓彤和陈翔的录音(毛晓彤陈翔的录音公开,录音说明了怎样的问题)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6-26 16:57:51 浏览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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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毛晓彤陈翔的录音公开,录音说明了怎样的问题

一,陈翔有问题

       毛晓彤和陈翔的录音公开,从录音当中我们可以知道,陈翔他一直在回避问题,而且他的一些说辞完全不成立,他说的话前后有矛盾。所以从毛晓彤公开的那些录音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陈翔他其实真的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其实陈翔存在问题就算了,他死活不承认他自己犯错误,而且一直在狡辩,所以我觉得陈翔真的是犯了错误却死不悔改的那种男人。

二,毛晓彤做事果断

       我们从那段录音当中,我们就可以知道毛晓彤是一个很果断的人,她有自己的主见,她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丝毫没有拖泥带水。一知道陈翔有这样的事情之后,她就立刻选择离开了陈翔,没有在听陈翔狡辩。所以我觉得毛晓彤的头脑真的很清楚,而且侧面也反映毛晓彤真的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演员,台词功底过硬,说话的逻辑很清晰,很有道理,所以其实毛晓彤只是说还念在陈翔以前和他的情分没有对陈翔做出什么反击,如果她想反击的话,那么易如反掌。

三,毛晓彤很善良

        毛晓彤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她在这四年里承受了很多舆论,其实她完全可以在发现陈翔出轨的时候就把这些录音放出来,可是他没有选择放出这些录音,就是因为她觉得毕竟曾经在一起过,不想让陈翔真的毫无出头之路。可是陈翔把她逼到了绝境,她不得不放出这些录音来维护自己。所以从这件事情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陈翔他非常的渣,他把以前的所有情分都抛弃了。毛晓彤虽然说掌握着充足的证据,但是她自始至终没有爆出来。

四,分手见人品

             我们真的可以从这件事情当中看出男女双方的态度,男方一直死缠烂打,一直在黑女方,而女方选择沉默,从来没有在公众面前卖过惨,也从来不曾主动去攻击男方,反而是男方莫名其妙的要跑出来制造一些事情,而且经常在节目中卖惨,给自己立人设,反观女方就做得很好,所以真的是分手见人品,陈翔这个人也真的是非常的可恶,不知道珍惜毛晓彤就算了,分手之后还一个劲的给毛晓彤泼脏水,真的非常可恨。

毛晓彤和陈翔通话录音被公开合法吗听法律专家怎么说

近日,明星陈翔给一女子过生日的视频引出当年陈翔与毛晓彤恋情的讨论。1月30日凌晨,陈翔深夜发文否认当年与毛晓彤交往时出轨,称两人2017年6月电话分手、9月确认分手,2017年10月1日和江铠同是约了一起做皮肤护理,正好被来拿行李的毛晓彤撞见。随后,陈翔与毛晓彤当年针对此事的通话录音被曝出。录音中称,毛晓彤当晚见到陈翔时,陈光着膀子、光着上身与女星江铠同共处一室。 这一录音,也让不少网友称陈翔为“渣男”。      当年陈翔与毛晓彤的合影      那么,两人通话时,对方可以在通话时录音吗?这样的录音被公开合法吗?通话录音在什么场合可以使用,什么场合不可以使用?在网络公开平台发布、传播录音、录像、照片等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资料,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明星的恋情算个人隐私吗?      陈翔1月30日发布的微博截图      1.二人录音被公开合法吗?      朱界平:不合法。除非经过毛晓彤和陈翔同意或是有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程序行使,否则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里的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录音的内容来看,涉及通话双方个人的隐私,一般情况下,未经通话双方的允许,公开他人的通话录音,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隐私权。      2.毛晓彤和陈翔通话时,一方可以在通话时录音吗?      朱界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说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可以看出,在司法审判程序中,哪怕是为了要证明案件事实,也需要判断证据材料是否会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未经当事人同意是不能私自录音、录像的。      朱界平律师认为,不合法的录音、录像导致当事人隐私权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录音在什么场合可以使用,什么场合不可以使用?      朱界平:如果录音的取得是合法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一般应经当事人授权方可公开使用,除非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可以使用的例外。否则即使是合法取得也应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才能使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录音、录像、拍摄等技术手段,几乎人人都能轻易获得,导致侵权的事件频发,立法上应设定更严格的保护手段,非常必要。      4.网络平台、自媒体、微信群、QQ群内发布涉嫌侵害隐私权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这些传播载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朱界平:信息传播的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原则”,即如果对于隐私权侵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责任。这里并不要求“过错”的发生必须是基于“故意”,只要侵害结果产生并且平台对于侵害结果发生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责任。比如,技术支持平台明知或应知发布的内容违法而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而放任发布,或经通知仍不及时删除等情形的平台就应该承担责任。对于平台的审慎注意义务立法上如要求更加严格,将大大减低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事件的发生。      5.公众人物(明星)的恋情算个人隐私吗?他们哪些属于隐私,哪些不是?如何来界定?      陈逢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律中隐私权即指的是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权就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就包括明星等公众人物以及普通大众,因此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大众,都依法享有隐私权。      判断和界定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核心,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让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因此,不仅是明星这种公众人物的恋情,只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6.网友公开称他人“渣男”或“渣女”是否违法,可能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朱界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有网友称陈翔为“渣男”      因此,公开称其他人为“渣男”或“渣女”有可能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侵害,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应当注意的是,即使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也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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